追踪报道尹自力杀人案庭审情况及家属控诉


控告湖南省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讯逼供、故意作假
 
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1), 被告尹自力无钱抢劫不符合.
    尹自力被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三次开庭,以抢劫、杀人、放火罪被判死刑。一审开庭终于查清,2016年1月25日尹自力回了一次华石煤矿家里,来回车费就是40多元,还买了吃的东西,加起来就不止200多元,公、检、法还查明2016年1月30日晚,尹自力在ATM机偿还了建行尾号为6381信用卡账户3300元,尹自力2016年1月31日在红旗广场红旗南路1号散户15号,新租房押金带租金560元,2016年1月30日,31日两晚都住的宾馆的钱是100多元,还有这两天的生活费,加起来大约4500元左右,被抓的时候身上还有200-300左右元,这与无钱抢劫不符合。更不符合常理是:杀人后还第一时间急着还银行信用卡的钱,不符合常理。指控无钱抢劫罪名显然不成立。
2),抓捕时间有众人看见都作假.
    2018年1月16日二审高院开庭终于查清:株洲市荷塘公安分局办案人员故意在抓捕时造假,2016年2月1日18时左右尹自力被抓获,被抓时有小区监控、保安、小区居民、尹自力亲属等等看见侦查人员段鹏、林杰都作假,没有人看见就更加不好说了。
    办案人员故意作假,在案卷材料上写成是23时多抓捕,还在一审时第二次开庭,法庭上故意作假,坚持说是23时多抓捕。办案人员在抓捕时间都作假,其他方面会不会造假,就很难说了,案卷材料真实性就有很大疑问?其目的何在?是想掩盖什么呢?其实就是想掩盖5个多小时的刑讯逼供。
    3),株洲市荷塘公安分局刑讯逼供,有意诱供、指控
    庭审时尹自力诉说,他是被刑讯逼供,尹自力被刑警带到一间没有监控房间,一个自称是大队长对尹自力说,你还有两年时间可以活,还特意展示他腰里手枪,说了有关叶长生被害一些细节,如死者在客厅沙发边,颈部有几刀伤,腹部一刀。两床被子盖在死者身上,被子上有油,液化气罐等等一些细节,尹自力说不知道,大队长发火了,几个人一齐动手,脱去尹自力衣服,把尹自力双手反拷一条办公椅的靠背上穿过,然后被限制坐在冰凉的地板上(当日正在下大雪),尹自力和办公椅之间被隔了一块大约长一米五,宽三十厘米的长方形木板,两条大腿则被两人分别用力掰开,膝关节则被用力压着,小腿外则分别垫着他们的一只脚,尹自力大腿韧带各关节就承受巨大力量,痛得冒汗,只要尹自力回答不让他们满意,他们就动手使力,尹自力痛得实在不行了,才根据他们要求配合,这才把尹自力带到审讯室。
    被告人尹自力讯问时受到刑讯逼供行为持续影响而作出的与前供述基本相同的重复供述,应当与之前受到刑讯逼供所作的供述,应当一并排除。
    但是一审且二审正在审理中,都没有依法排除有罪供述非法证据,一审、二审没有当庭播放以下视频,作为被告家属强烈要求办案机关必要提供,当庭播放以下无删改、完整录音录像视频:
1,抓捕执法记录仪。
2,从堂哥家18点左右被抓获到第一次23点51分5个多小时全程录音录像。
3,进入办案区域的全程录音录像视频。
4,每次讯问时候的同步录音录像视频。
5,对案执法视频。
6,指认现场时执法的视频。
7,入看守所时的监控视频。
8,2016年2月24日尹国义律师会见被告人尹自力的监控视频。
    备注:在一审、二审都没有提供这些视频,仍然无法排除荷塘公安非法刑讯逼供。
    抓捕执法记录仪能证实尹自力被抓时走路正常。
    上述2-8视频能证明被抓后,被告人尹自力消失5个多小时走路都困难,足以有力证明消失5个多小时公安办案人员对尹自力刑讯逼供。
4),威胁证人出庭导致证人没有出庭。
    让人气愤的是,在二审开庭前,我们提供给法院的三位证人:汤国兴、刘勇军、楚威,主审法官黄山宁叫检察院去核实,湖南省检察院雷元进,却通知株洲市荷塘公安分局的人,让证人受到株洲市荷塘公安分局的骚忧与威胁,证人怕报复行为,导致不敢实话,作为控方公安却私自接触证人(后附株洲市荷塘分局刑侦队短信为证),如此妨碍司法公正,在此次事件中是我亲身经历的,对他们的如此枉法行为,让我们更加坚信被告人是无辜的,同时希望法律是公正。
5),一短节卫生纸片故意造假纸捻子,误导放火时间。
    公安办案人员故意作假,明明未燃尽的一短节卫生纸片,办案人员在案卷材料故意写成纸捻子,这样有意作假,持续影响一审时公、检、法都认为是纸捻子,就连二审时湖南省检察院检察官雷元进也认为是纸捻子,一短节卫生纸片与纸捻子区别就是:卫生纸片只能直接点火,纸捻子才能慢慢引燃。
刑事判决书第五页第三行判决尹自力放火罪是错误的:
尹自力有不在现场证据,现场堪查照片45页401房东北卧室床铺上未燃尽的卫生纸,现场勘察照片73页505房床下地板卫生纸碎片,74页505房桌上卫生纸条。从三处现场照片形状可以确定不是卫生纸捻子,而是最佳点火形状一短节卫生纸片。
    现场照片34页401房西北床上堆满棉被和衣服。刘敏询问笔录和陈永学询问笔录:2人都看到401房床上正在燃烧,是陈永学浇灭的,株洲市公安荷塘分局合成作战报告图1,证实尹自力2016年1月30日23点过7分,从九九华地往中心广场走,到陈永学把火浇灭,中间共有10多个小时,这么长时间莫说是西北房烧那么一点点,就连整栋房子都会在火海之中,卫生纸片点火最大特点是:点燃物要么一下点燃,要么没有点燃,卫生纸火就灭了,因卫生纸不能保留火种。
    我在家反复做过实验,新、旧被子,高、中,低档被子,质量好的,差的都做过实验,10多个小时早已经化成灰。我认为杀人的人就是放火的人,放火的人就是杀人的人。请求高院以现场勘验时45页、73页、74页照片上的卫生纸为准,而不是判决书上写成的纸捻子。
只要智商正常,即使没有消防专业知识,也知道床上堆满棉被和衣服,十多个小时不止烧这一点点,且本案的所涉证人,都不是现场直接目击证人,足以确定尹自力与本案放火案无关,指控尹自力放火罪不成立。
6),现场死者血迹与本案案情不符,是否第一现场值得怀疑。
    刑事判决书第4页第9行尹自力是7点40分左右动手抢劫,叶长生奋力反抗挣扎,尹自力持刀向叶长生的腹部捅了一刀,叶长生随即反抗更加激烈,叶长生滚到客厅的地板上与事实不符合,现场堪验尸体照片22,23,24,25,26页死者身边沙发套整齐,现场所有东西都没有倒翻,况且地上没有擦拭血,可以证明被害者没有过激烈反抗。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尸表检验左枕部一处刀伤,左颈后上段可见3处刀伤,右颈前区下颚至颈部由上到下4处刀伤,从刀伤看凶手可能是左撇子,四肢未见明显损伤和异常,从尸体检验报告与照片上可以看出死者颈前后都有刀伤,左枕部与右腹部都有刀伤,也就是说死者身前,身后都出现过犯人,不管杀人者是先从身前还是身后,起码地上都有喷溅血,抛洒血与滴落血等,血迹不只有头枕部地上可见血泊,如果先把死者打倒在地,刀伤会在一个面,如果死者反抗,那么地上就会有擦拭血,刀伤也会随反抗分散,不会像尸检报告照片上那样伤口集中。
    据现场实际情况,请求高院参照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刑事科学技术学院教授温永启对血迹的分析。是否第一现场值得怀疑,是否多人控制被害人才会形成案发现场。
7),现场罪犯留下的痕迹与本案不符,是否多人作案值得怀疑。
    现场堪验发现401房两个卧室大量翻找痕迹,而两个卧室有很大差别,西北卧室在翻找后没有留下一处血迹,而东北卧室翻找后留下很多血迹,衣柜,抽屉,麻将盒内,书桌,抽屉等等很多血迹。特别是撕账本,拿钥匙,开油瓶,拿拖把拖地这些都需要两手配合,为什么这些物品上却没有留下血迹,但犯罪人离开现场,毁灭证据时插座,液化气罐提手,开关上又有血迹,这特大差异,尹自力体小力薄无法完成,就连力气大的人也一个人也很难完成,因此说明现场最少有2个罪犯。
    只要智商正常,有一些基本常识,没有专业知识的人,都知道以上六、七条足以证实本案不是尹自力所为。
8),尸检报告有异议,死亡时间不确定就不能确定凶手作案时间,就不能确定尹自力是凶手。
    刑事判决书第4版最下一行,株洲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尸体检验有异议,判决书11版第8条第二行:尸体检验意见有异议,新鲜尸体完全能够检验被害人什么时间被害的,为什么不做死亡时间鉴定,检验时间不写,只写检验日期,检验时间不确定,直接关系被害人死亡时间,死亡时间不确定直接关系冤案发生。我认为现场勘验笔录有问题,每一个谋杀案公安到现场,必须对被害人做基本被害时间作判断,判断被害人死亡时间是:从尸温、尸斑、尸僵等尸体变化来入手,现场勘验没有这些,现场勘验没有录像,只有照片,照片只照局部,录像能把全部现场录出来。
致伤工具鉴定意见不明确,没有做痕迹比对。
    公安是否有意掩盖事实真相,完全靠猜测办案,看谁倒霉,不管他有没有作案时间,我相信大家都看到了问题。
9),物检真实性有异议。
    33号检材(401房床铺上未燃尽的一小节短纸片)唯一直接证据证明尹自力有罪有问题:判决书12版第9条,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物证检验报告真实性有异议,保姆刘敏在被害人叶长生家里做保姆有4年,送检19、24客厅液化气罐上的袖套有保姆DNA,客厅垃圾桶内熟食袋有保姆DNA,其余都没有保姆的DAN,只有被害人的DAN,这不符合常理,更不符合常理的是,检验每个电灯开关都没有保姆DNA,就连保姆睡的房间电灯开关也没有保姆的DNA,就连菜刀刀柄上也没有保姆DNA,菜刀一日三餐都要用的。
    陈永学询问笔录记录:早上来做事找被害人叶长生时,按了防盗门门铃,门铃上也没有陈永学的DNA。就连陈永学灭火后,看了一下煤气罐有没有打开,再把煤气罐提开,液化气阀门和液化气提手上都没有陈永学的DNA。不知道是检材有问题,还是检验报告文字写错了,我认为一错全部错,一假全部假。
    33号(401提取的卫生纸)、42号(505房门口电灯开关上提取的血迹)检材不能直接认定尹自力杀人,33号检材可能是他人从505房带入401房,42号检材只能证明凶手到过505房,不能证明凶手是尹自力,505房门一直是开着(因为尹自力2016年1月下午3到点4点钟已经退房,钥匙已经给叶长生,便于搬东西,所以房门是虚掩着)。
监控显示尹自力丢弃在世贸广场围墙段垃圾桶内东西,视频模糊不清,无法证明尹自力丢弃的是生活垃圾还是凶器、血衣、血裤、血鞋子,但公安去找过,只看到正常生活垃圾。
10),刀子、血衣一件都没有。
    本案只有非法采取来的供述,直接证据(刀、血衣、血手套、起子)一件都没有,直接、间接证据相互矛盾,远达不到刑事诉讼法相关要件标准。
11),公安到达现场勘查时间有误。
    判决书16页19条有差异,报案登记表8点14分,公安到现场8点15分,被害人案发现场到公安局有几里路,茨菇塘派出所到案发现场也有几里路,一分钟就到现场有点不可能。
请湖南省公安厅监督,切实防止重大冤案的产生。请求判尹自力无罪。
 
附件:株洲市荷塘公安分局刑侦队短信一份
 
 
控告人:尹自力